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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配套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发布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6-06 点击量:10901次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修改了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规定,并修改完善了相应的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定期评估并适时修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此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委托中国工程院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了专题评估。评估专家组充分肯定了现行标准作用,认为标准应当总体保持稳定、部分修改完善,特别是关于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规定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予以修改。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生态环境部组织原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配套方法标准修改单,并向相关部委、地方、科研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编制组进一步简化了修改单内容,重点明确气态污染物按照参比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实际监测时的大气温度和压力开展监测。关于监测时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要求,考虑到相关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已有规定,且近期将在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不再重复要求。

此次修改不涉及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今后,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统一可比的监测数据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实施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同步发布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直接相关的19项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对涉及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内容进行调整,与标准保持一致。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启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抓紧完成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仪器设备调试升级,预计9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地方监测点位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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