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咨询报告中地质资料『涉密依据』与『脱密处理』建议
作者 | 水土君
从事咨询行业的同志们在工作中应该或多或少都碰到过“地质文件涉密”问题,但是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地质资料涉密”呢,却一直困扰着我们,几乎没人回答清楚。这一切根源于“涉密”最高境界“涉密本身就是涉密”——这句话不是我说的,而是一位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口述,我也只是转述。
今天,我冒着给自己惹点麻烦的风险,斗胆来谈谈咨询报告中地质资料涉密依据,并且仍以环评为例,提出一点相关文件的脱密处理建议,希望给大家解决点问题。
一、涉密地质资料依据
1.《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环发[2013]118号)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机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和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威胁的。
(二)秘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
2.泄露后会对我国际环境交流与合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设计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应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
附件:
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序号 |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 密级 | 保密期限 | 知悉范围 |
1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环境污染专项调查的原始系统数据 | 机密 | 公开前 |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调查单位、保管部门及人员 |
2 | 核安全审评报告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评中设计军事设施的部分 | 机密 | 20年 |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
3 | 预防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化学恐怖事件的应急预案 | 机密 | 20年 | 经环境保护部、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的预案制定和实施单位、保管部门 |
4 | 国家环保执(职)业资格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 机密 | 启用前 |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
5 | 用于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全国及各地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的原始系统监测数据 | 秘密 | 公开前 |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监测单位、保管部门及人员 |
6 | 尚未对外公布的我参加双边、多边环境事务和国际环境公约谈判的对策 | 秘密 | 公开前 |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监测单位、保管部门及人员 |
《环境保密规定》要求环境工作中的要素类保密参照其他部门的保密规定。
2.《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
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
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此文件一直未找到)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